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学校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需要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学院等二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实施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学校公开信息的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推进、督促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统一受理、处理并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对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及时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校内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与程序等;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信息产生后,应及时明确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如网站、会议、公文、公告、视听传媒系统或者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如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信息的公开实行“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信息公开前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各类信息公开,非涉密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可能涉密的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保密审查程序审核后,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二)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报送公开事项。信息拥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渠道等初步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2.确定公开形式。对拟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并组织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公开形式;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或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用途;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其他要素的,应告知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更正,答复期限自学校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经告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学校所在地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如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后,监督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公布上一学年度本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